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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公九论 (第1/3页)

    一

    处非常之变,行非常之事,不揆其本,欲正其末,与于乱而已矣。藉令以唐中宗之为君,张柬之之为相,遽以废武后而推之刃,尚得有人理也哉?《春秋》书“夫人孙于齐”,听其奔焉,圣人不得已之辞也。

    武后之祸大,文姜之痛深。逸宗社之贼,非君也;置弑父之仇,非子也。非子之疚甚于非君,文姜之痛深于武后,而祸亦大矣。圣人不得已而听文姜之奔,论者乃欲甘心快意,而不听武后之自毙邪?

    假令曰:讨宗社之贼,义也,奉义则可以掩恩。乃夫义者,岂夫人一旦奉之,而遂以无咎于天人也乎?使然,则以义袭而取之,而已无馁矣。

    夫惟义生气,以行乎非常而无所馁,固非一旦之义声为之也。自正不恒,遽以正人,施之臣民且灭裂焉,而况其母乎!不得已而听其奔,幸其去而若不返,《春秋》之为庄公计者止此矣。止此,则过是而必有不得者矣。逸贼之罪,不子之诛,鲁庄以身蹈之而无可辞矣。

    若夫反其本以正其末,夫固有道,而难为鲁庄君臣设也。为鲁庄之道奈何?君之贵于有臣,父之贵于有子,岂徒然哉?千乘之君,贵戚之卿翼其左右,嫡冢之子为之储贰,蕞尔失行之妇,假手与私者剚之刃而无嫌,则千乘之君犹一夫也,世子之父犹茕独也。

    庄不得为桓之子,鲁人不得为桓之臣,久矣。非桓之臣子,而欲加刃于夫人,君子之所不许,亦鲁人之所不自许也。不自许者,馁故也。于泺之会,夫人逐焉,其从如水,臣子亦如水焉,则用夫贵戚之卿何为也?

    有子长矣,杀其父而不忌焉,塞责于彭生,而犹俟鲁人之请焉,则用夫“出曰抚军,守曰监国”之子何为也?臣之为发蒙振落之臣,子之为几肉掌丸之子,而后诸儿之凶德、姜氏之邪心,乃以白昼行之而无所惮,《春秋》以鲁为无人也。鲁无人,而姜氏之去听之矣。

    去而不返,幸矣。故为鲁庄之道者,尽孝以事其亲,自强而可以有为,则姜氏虽悍且淫,势不能成乎弑,而可无烦司寇之执。今其不然,无以尼之,如或劝之,陷乎罪而后刑之,则鲁庄者死一父而又杀一母,而人道尚有存焉者哉?抑或曰桓之从夫人以如齐,贵戚之卿无能止焉,荏苒宠禄,苟全躯命之末。姜氏齐人,窥其无能为而动于恶焉。迨祸之成,则诚欲药救而无可为矣。

    若夫庄为冲人,寝膳之外,非其职也。母蛊已深,而弑出仓猝,涕泣之道无所施也,则庄公又且如之何?乃即其然,而庄当变故卒起之后,亦不得以有其生矣。

    父弑矣,母陷于大辟而不可赦矣,而庄何得复以有其生?不得以有其生,而况可以有其国乎?庶兄弟之有可立,先君之祀未斩也,鲁之宗社惟天子之命,而臣民之戴己何知焉?故为庄者,惟死焉可也。

    母有覆载不容之罪,而子托臣民之上,则法不得不诎,而先君之仇不得不置之矣。

    庄惟死而桓之庶子立,于是按诛文姜而无嫌,《春秋》亦且不听其奔矣。母弑其君,而己立其位,以成乎保奸逸贼之道,则弑桓者非姜氏,而实子同也。

    故庄公之义,惟死焉耳;中宗之义,惟终逊大位以让之太宗之子孙焉耳。文姜弑,则子同不得复为冢嗣;武后篡,则中宗不得复为天子。

    之二君者,贪位忘亲,以为乱贼之怙,当国大臣废之可也。鲁人之戴同,张柬之之奉中宗,悖矣!

    虽然,不可责也。鲁、唐之臣,浸为此焉而又馁,已立于淫昏之廷,寄命哲妇之手久矣。

    鲁人狎而偷一旦之安,张柬之之流幸而收仓猝之功,其志茸然,其气枵然,安足以及此哉!

    故庄公为子,鲁人为臣,听文姜之奔焉可也;中宗为君,柬之为相,母武后以配高宗可也。取周公诛管、蔡之大义,加之缓则同逆急则背兄之王导,袭义以成乎乱,而人理蔑,是取火焚林而决河以灌之,害愈烈矣。

    二

    桓公之末年,鲁犹合纪于齐,而誓以存也。庄立一年,而郱、鄑、郚迁。三年,而纪季以酅人于齐。四年而纪亡矣。以桓之躬负大慝,淫昏无信,齐且忌而弗能有纪,鲁之权犹重也。诸儿蛊一妇人以取鲁,蛊一鲁以有纪。鲁敝于房帷,而纪裂于东海。

    屋漏在上,知之在下,齐之巧用其淫nue,而纪之不辰也,亦可悲已!鲁侯之次于滑,聊以解国人也。终桓之世,鲁为纪主,则桓之遗臣,固有不欲弃纪者矣。

    姜氏始谴庄公为滑之师,以卜之乱不自保之郑,而终以葬伯姬,谢鲁之父兄;若庄公者,则岂有谋纪之心哉!纪亡未旋踵,而早与齐为从禽之乐矣。

    齐以淫蛊其君母,而以狩蛊其狡童,故女谒之祸,恒与狗马声色为类,以败人之国家。收庄公于禽荒,而姜氏之言无不行,姜氏之言行,而齐侯之志无不得矣。

    剧哉女谒之制天下!奸人因之,而求皆得矣。柔饵人君于嬉游弄好之中,一操其呼吸,而宇宙在其揽,固方从哲之所以成乎弑者,此而已矣。纪侯之去,禚之狩属词书之,而纪亡之故可知已。

    三

    有国者有侯度,有家者有家法。先王以侯度正天下,君子以家法正子孙。守之而不渝,所以保其国家也。渝之而不守者,必有所自变。

    侯度之渝,夷狄变之,故杞、莒、滕、薛废典礼以自削。家法之渝,母妻之党变之。呜呼,其不受变者鲜矣!《诗》称庄公射御之美,震而矜之,居然“卢令还”之风轨也。周公之所贻,伯禽之所守,岂其然哉?

    公及齐人狩于禚,公一齐人也,故《诗》曰:“展我甥兮”,谓信哉其足为吾甥也。信哉其足为齐甥,信哉其不足为周公之嗣矣。狩则偕之,惟母也;社则观之,惟妻也。童而习之,乐与化之,则先君之死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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