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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桓公十四论 (第1/3页)

    一

    有质以生文,有文以立质。质者,人事之资也。质生文者,后质而生既有资矣,则文居可损可益之间,宁无益也?文立质者,即以其文为质,而以为人事资于此而废文,是废质而事不立矣。古之帝王于质文之间,有益焉有损焉者,后质之文也;有益焉则不可损焉者,因文之质也,汉建元之建年号是已。

    古者编年而无号,非欲损之,未益而已矣。未益则文既不生,质亦不立。质之未立,事亦无资,故有待于益,无可必损。拘者执古之未益以为必损,不亦过乎?

    古者封建以公天下,天子、诸侯各编年,而不一其系,则不得殊号以裂天之岁月。然而天子为天下王,夷其编年无殊于诸侯,其犹未之备邪?

    夫年以纪时,时以缀事,事以立程。编年而建之号,岂徒文哉!绌陟之所课,出纳之所要,要质之所剂,功罪之所积,刑名之所折,覆按之所稽,皆系此矣。

    以日为程,则今之朔乱于去月之初;以月为程,则今之正乱于往岁之正。朔穷于三十,甲子穷于六十,月穷于十二。故以年冠月,以月冠日,而后记差可久,行差可远。然其以年编也,以甲子纪,则亦穷于六十。

    以君之初终纪,而久者五六十年,下逮十年,或四三年,抑或逾年而易,则今兹之元抑乱于先君之元,奸者伏奸,讼者积讼;即莫之奸讼,而心目之眩,亦府史之不给也。故编年以资用,莫如建号之宜,简而文也。

    不知者以为文,知其得失者以为质也。号建,而前之千岁,后之千岁,月日之所系,事之所起止,源流之所因革,若发就栉,一彼一此不纷矣;若珠就贯,一上一下相承矣。乃为之忧曰:“历世无穷,而美名有尽。”

    信美名之有尽也,不审而同于往代,其以视诸数十年间,元年沓至而无可别白者,不犹愈乎?

    今天下一而郡国合,文籍繁而舞法者滋。浸令删去名号,互混相仍,启其疑端,引其奸罅,即有察吏,然后从而刑之,刑愈繁而变愈甚矣。

    迩之不记,何以及久?近之不行,何以致远?无已,而以先君之谥号冠诸其上,则鬻驴之券,判淫之牍,皆载九庙之声灵于其上,不已辱乎?审乎文质经纬之妙以知变通,不以《春秋》编年之法例后世也。

    二

    建号之义,表以德,是寓箴也;贞观、大中、正德之类。纪以功,是建威也;建武、建隆、洪武之类。

    崇以瑞,是钦天也,天子有善,让于天之义也;元鼎、神爵、崇祯之类。承以先,是广孝也;绍圣、延佑之类。期以休,是同民也;太康、至治、成化之类。

    皆文之不害者也。其诸不可者,倡异教,乾封、如意、久视之类。私福祉,长寿、崇庆、万历之类。于道非宜,固人主之所宜戒。尤非法者,奄有祖号而不让,蒙古再称至元。大臣易位而辄改,宋易宰执则改元。

    与夫瑞应非典,拘忌灾祥,数改不已,如胡氏所讥,记注繁而莫之胜载,斯实为建号之蠹。

    虽然,噎不可以废食,盗跖之“分均”“出后”不可以废仁义,遽以作俑之咎汉武,奚可哉?

    三

    利害之所生,先事而知者,或以理,或以势。势之可以利,势之可以害,慧者知之,不待智也。智者察理,慧者觉势。势之所知观于月,理之所知观于火。

    庄周曰:“月固不胜火。”几于道之言也。观于月,虽远而无固明;观于火,虽近而有适照。有适照者有适守,无固明者无固心。是以虽或知之,不能择之;虽或择之,不能执之。郑庄公之知是已。

    慧足以知父兄之不能供亿,母弟之不能协和,不足以有许,而犹姑有许也。慧足以知覆亡之不暇,许之不能固有,而欲乘人之乱,以贪许田之易也。逮其身死国乱,许不能有,而许田亦为鲁复矣。《诗》称“居常与许”。

    则徒丧祊而成人之篡,何为者哉?夫慧足知之,力不足以守之,而终于乱,月火之喻征矣。

    胜欲者,理也,非势之能也。理者固有也,势者非适然也。以势为必然,然而有不然者存焉。晋献之无道,有子之不宁,而霍、魏、虞、虢且安然寝处之矣。

    是则有弟而不能协和,或可以有他人之土宇者,势之有也。齐桓以丧乱之余,抚有齐国姜氏之子孙,且失其序,而谭遂终入其版章矣。则新邑虢、桧之子孙,或可以有他人之土宇者,势之有也。

    故势者一然而一弗然,有可照而无适照,则有其明而无其固明,恃此之知以胜朵颐之大欲,不亦难乎!是故大智者以理为势,以势从理,奉理以治欲而不动于恶。夫苟知之,必允蹈之,则有天下而不与,推之天下而可行。

    四

    天地之大德曰生,而亲亲之仁出;圣人之大宝曰位,而尊尊之义立。斯二者同出而异建,异建则并行,同出则不悖,并行不悖而仁义合矣。嫡妾之分,尊尊之义也;庶子君而崇其所出,亲亲之仁也。

    子以母贵,母以子贵,何为其不可哉?所不可者,夫以子故宠妾而使埒于嫡也,是以欲败礼而自弃其尊。故惠公不可以夫人之礼礼仲子,光武不得以阴后之贵贵东海。若僖之于成风,昭之于齐归,汉哀之于傅氏,先君无匹嫡之愆,而嗣子有推尊之义,何为其不可哉?夫不可以嫡道加之妾,子则可以己贵致之亲,义之正,仁之推也。

    若夫子以己贵加母而有不可者,则惟伉君母以俱隆而蔑君母也。禘于太庙,致成风为夫人,则已伉矣。君母祔于祖姑而配食于考庙,则尊伸矣。妾母别宫以祀,不祔不配,而加以夫人之号,亦何为其不可哉?土无二王,而太王、王季可并世而与帝乙同其王称;君无二后,君母、妾母亦可并世而同其殊号,一也。不祔不配,而义正矣,尊以徽称,而仁推矣。岂相悖邪?

    或为之疑曰:人子不以非所得者加之于亲为孝。妾母而称夫人,非所得也,加之于亲,非仁矣。且庶子之嗣立,受爵于天子,受国于先君,非己所私也。

    序天之秩,守天之位,而以私恩奉其所生,非义矣。夫非所得者,亲之不可得,抑己之不可得也。亲不可得,己可得之,则犹亲得之矣。苟以为亲所未有,概不可加也,则天子之养,诸侯且不得并,鲁有四饭,僭莫大焉,而况于匹夫?然且舜以天下养瞽瞍,而备物之养,下逮于食力之庶人,徒为瞽瞍之应得而加之无疑与?

    抑且曰:养者贱也,名者贵也,养可移而名不可假也。审然,则舜徒以所贱者事亲邪?备物之养,非以为物也,己所得有,不敢俭于其亲焉耳。

    天下者,固非己之私养也。举天下之公养以致其私恩,移天下之公尊以伸其私敬,何为其不可哉?

    所不可者,臣伉君而蔑君,妾伉嫡而蔑嫡。呴呴之仁,亏义者也。仁推而义无不正也,则君子何疑焉!故献皇之加帝号,尽孝者所必伸也。崇庙号,加十六字之谥,跻诸武庙之上,则导谀之臣为之也。君臣之分,嫡妾之等,父母之恩,三者酌而成乎追尊之礼,达于士大夫,而无殊于天子。《诗》曰:“永言孝思,孝思维则。”思以为则,则不过其思而无歉于思。知礼者,达此而已矣。

    五

    士大夫之貤封,君母配其父以并崇,而妾母未之及也,则妻不得有其封,而移以奉妾母,妾母之封视其妻,亦与君母并尊,不以妾母为非所得也。

    士大夫之封及于妾母,而况于天子与诸侯!

    妇人之义,以从为正。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从之以为德也。从之以为德,则亦从之以为贵。从之以为德者,无成也;从之以为贵者,有终也。

    无成有终,地道也,但有所从,不必均从。故王姬下嫁,车服不系其夫,下王后一等,从父贵,不系夫矣。

    王后之归,在家则称女,在途则称后,从夫贵,不系父矣。庶子之母,君母薨而祔,己得以别庙而称夫人,从子贵,不系夫,又何为其不可哉?

    君与君母存,妾有所从,子不得尸其从。故庶子不得为其母服,从君从嫡也。君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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