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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十年树得梧桐栽 (第2/3页)
不必多讲,只说新来的韩暨,为了给父兄报仇,此人早年就有过结客私杀之举。
对这种风气,荀悦早就深恶痛绝。
有道是:地位不同,对同一件事的看法也就会随之不同。
当年在西乡时,荀贞不在意私杀之事,重许仲之名而爱用之,可现在他身为一州之主,且如今还是在兵乱之际,那么无论是从维护“法”的尊严上,换言之,也就是从维护州府的权威上,还是从降低人口不必要的减少,同时改善剽浮的风气,使百姓勤恳耕种上,他都有必要改变以前的态度,对私杀,要从不在意变成旗帜鲜明的反对,因而,他非常赞同荀悦的建议。
只是和荀悦有所不同都是:荀悦虽请求禁私杀,但毕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该如何处理私杀的问题上,却不是一味的以法行事,而是向荀贞具体提出了“有纵、有禁,有生、有杀,断之以法,是谓义法并立”的观点,也就是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单一地依从律法,亦要讲“义”。
荀贞对荀悦提出的禁私杀很赞同,但对荀悦“义法并立”的观点不以为然。
可自尊儒以来,儒家的思想已经浸透到了法家中,如纯粹地按法决狱,未免会被时人视为“酷苛”,早年在颍川为督邮时,荀贞就曾被颍川的一些士人以为他行事近“酷吏”,现今他方掌徐州,正收揽人心之际,在这方面却需得注意,而且荀悦又是初来,此乃他提出的第一个有关政策的建议,也不好全然不听,因而,荀贞折中了一下。
他接受了荀悦“义法并立”的提议,但要求郡县只可“断法”,不可决“义”,也就是只能决定“禁”和“杀”,不能决定“纵”和“生”,凡是郡县认为与“义”有关的,不许自决,必须上报州中,由州府决定,看该如何判处。
於是,荀贞传檄郡县:《春秋》之义,子不报仇非子也,而建武中兴,申明旧令,永元之际,废除《轻侮》,何也?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兵乱以来,十亡二三,民之存者,尚相杀乎?自今以后,宿有仇怨者,皆不得相仇,守相依法平决。有义,报州府。
檄文传至州内各郡,乐进等俱按檄行之。
邯郸荣向来刚酷,东海郡的一个辖县里正有一件为父母报仇的案子还没能判,檄文到日,他立即行檄,命此县将人犯弃市。
县长上书,述以《春秋》之义,讲叙县人为此孝子求情之状,恳请给这个孝子减死一等。
郡吏亦进言,说道:“为父母报仇,此孝子也,如杀,明府恐得非议,如不杀,恐为州追责。州檄令云‘有义,报州府’,不如上报州府,由州决之,这样明府也就不用为难了。”
邯郸荣回答说道:“杀人者死,何难之有?”
他又行檄那个县,严词训斥,再次命立刻将杀人者弃市。
那个县长无法,只得不顾求情的县民,对那个孝子依令行刑,行刑之日,观者如堵。
自此之后,徐州五郡国中,邯郸荣治下的东海郡一枝独秀,乃至到他离任,境内都没有再出过一件私杀案。
荀悦上书,建议禁私杀,随之,到府未及三日的刘烨也上书,建议禁杀奴婢。
他在上书中写道:“近年以来,律法废弛,民多有杀、炙奴婢者。‘天地之性人为贵’、‘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民’,此世祖之诏,今宜重申州内,以正国刑。”
禁杀奴婢和禁私杀一样,都是前汉、本朝至今屡下诏书禁止而不能绝的,也正如兵乱之时,私杀更加盛行一样,而今律法废弛,杀奴婢之事也是比以前出现得更多。
荀贞的属吏中也颇有一些私杀奴婢的人,比如刘晔本人年少时就杀过家奴,又比如糜竺,他信厌术之事,凡是家中奴婢有说错话,为他忌讳的,即加刑戮,也不知已杀掉过多少奴婢了。
看到刘晔的这道上书,荀贞略微惊讶,对荀彧说道:“子扬虽方至府,却知本州政事啊。”对刘晔更加看重了几分。
对该如何才能快速增加徐州的户口,荀贞一直念兹在兹。
荀悦请禁私杀,荀贞之所以会立即接受,其中一条即是出於人口数量的考虑,刘晔的这道上书,禁杀奴婢倒也罢了,因为奴婢是户主的私产,虽为德政,可州府除了可以不会因奴婢被杀而少收口算外,却是落不到什么别的利益上的好处的,而“免所炙灼者为庶民”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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