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747章【谁才是专业律师啊!】  我真是大明星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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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47章【谁才是专业律师啊!】 (第2/3页)

我这里也有一份证词,显示了事发的全部经过,我在工资未到账的第一时间与对方财务人员进行交流,对方先以到点下班为由拒绝为我查看工资情况,后又以他们无权查阅为由拒绝调查详细原因,最后,还让我自己到相关部门开具我的工资没有到账的证明,并且还要求我证明我的工资卡是我的工资卡,在这个情况下,我也要求对方开具她有什么理由让我开具证明的证明,并且以此类推论证到,你妈是你妈你大-爷是你大-爷的证明,在这个期间下,我们的沟通十分流畅且和谐,何来骂人一说?”

    这叫沟通和谐?

    和谐你妹啊!

    旁听席的人都:“……”

    霍律师马上道:“对方言辞再次侮辱,我抗议。”

    看过张烨给出的证据后,审判长这一次沉默了一秒钟,“抗议无效!”

    也就是说,法庭支持在张烨提供的相关证据下的情境中,他的话并非骂人,所以驳回了霍律师的抗议。

    “谢谢审判长。”张烨继续道:“被告方一再强调事情是因为我的原因才导致的,让人不得不怀疑其动机和目的,我现在有理由相信,被告方拖欠我工资的行为在一开始就是有预谋的,而不是所谓的系统问题。”

    霍律师蹙眉,“请原告拿出相关证据!”

    “好,我申请提交证据。”张烨拿上来一份东西,“这是整个央视的工资统计和发放数据,证据来源我暂时不能透露,但我保证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随便核实,证据显示,整个央视一套的所有在职员工,只有我一人工资未发,并非系统自主出错,而是在事发当天的下午两点零五分十七秒时,我工资的系统录入被人为修改过一次,并且在两点零九分时,被人为修改过第二次,这就是导致我工资未发的直接原因!”央视这些天都在忙着引导舆论和危机公关,张烨可也没有闲着。

    江源脸色有点沉,他一听就知道,这证据肯定是真的!

    霍律师也完全没想到!

    央视一套的工资系统数据?还有几点几分的详细操作?我草你丫怎么拿到的啊!是哪个内部人员在给张烨当内应??

    实际上他们根本不知道,别说央视的一个财务部门的工资系统了,就是韩国政府的官方网站张烨都是来去自如啊,就这点系统防御,怎么挡得住一个世界排名第三、现今世界悬赏金额最高的世界级黑客?

    审判长等人翻阅证据,相互低声交流着。

    霍律师反击道:“首先,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我提出严重怀疑,其次,人为修改的原因有很多,或许系工作人员误操作造成的失误,没有证据显示是人为预谋的,不能因此就做出对原告有利的主观判断!”

    这份证据对他们很不利,即使证据真实性还没有被审判长求证,但也足够给法官带来一个不好的暗示,况且,从江源的表情上霍律师也看出来了,这证据根本经不起查证,肯定是真的,于是,霍律师也急着要扭转局面,道:“我要再补充一份证据,这是原告与央视签订的劳务合同。”

    证据拿上来。

    审判长等人看起来。

    只听霍律师道:“合同第二页第五条以及第九条明确显示,原告与央视一套的关系并非纯粹个人与企业的劳动服务关系,而是一种合同约定下的合作关系,可以看到,原告提出了保留他节目创作的一大部分版权,而在这个前提下与央视合作,共同经营节目,并且不要求奖金,这种合作的形式,摒除了职务创作的版权归属,从根本意义上讲,央视也没有为张烨发放工资的义务,因为,原告提供节目创意制作节目,而央视提供平台,提供人员,帮助宣传,节目运作后的其他版权收益,本来就是合同上标注的张烨实际意义的工资了,无需再行支付,而我方一直按照台里一类主持人的工资基数发放张烨工资,只是人情,并非义务,所以原告方要求的赔偿金额,我们不能予以支付!”

    到了这个节骨眼,才是真正开始拼法律知识的时候,才是真正的战场!

    霍律师一直期待着这一环节,业余人士和专业人士的区别就体现在这个内容上了!

    张烨也不生气,淡淡道:“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资支付法律规定: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我在央视一套在职期间,不仅从事主持人工作,并且兼任栏目总导演、总策划等相关职务,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而并非版权这个被告方所为的实际意义的工资,版权本身属于我,何来我自己支付自己工资一说?”

    咦?

    这货挺能扯啊!

    江源有点意外,没想张烨真能接招!

    霍律师也微微一怔,又快速翻着身前的一大摞文件,低头读道:“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特殊职务作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张烨看着他道:“我要提醒被告和被告代理律师,合同中已经明确显示并约定,这并非特殊职务作品,而仅是一般带有约定下的职务作品,版权法规定: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且我要说明,版权约定分配方案已经在劳务合同中有所体现!在已经没有任何约定争议的前提下,被告拒付工资,本身就与劳动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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