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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文帝上 (第1/3页)

    一

    圣人之道:有大义,有微言。故有宋诸先生推极于天,而实之以性,覆之心得,严以躬修,非故取其显者而微之、卑者而高之也。

    自汉之兴,天子之教,人士之习,亦既知尊孔子而师六经矣,然薄取其形迹之言,而忘其所本,则虽取法以为言行,而正以成乎乡原,若苏威、赵普之流是已。

    苏威曰:“读孝经一卷,足以立身治世。”赵普曰:“臣以半部论语佐太祖取天下。”而威之柔以丧节,普之险以斁偷,不自知也,不自媿也。以全躯保妻子之术,为立身扬名之至德;以篡弑夺攘之谋,为内圣外王之大道;窃其形似,而自以为是,歆其荣宠者,众皆悦也。

    挟圣言以欺天下而自欺其心,阉然求媚于乱贼而取容,导其君以欺孤寡、戕骨肉而无忌。呜呼!微有宋诸先生洗心藏密,即人事以推本于天,反求于性,以正大经、立大本,则圣人之言,无忌惮之小人窃之以徼幸于富贵利达,岂非圣人之大憾哉?

    普之于论语,以夺人为节用,以小惠为爱人,如斯而已,外此无一似也。威则督民诵五教,而谓先王移风易俗之道,毕于此矣。子曰:“乡原,德之贼也。”

    托于道,所以贼德也。正人心,闲先圣之道,根极于性命,而严辨其诚伪,非宋诸先生之极微言以立大义,论语、孝经为鄙夫之先资而已矣。

    二

    可以行之千年而不易,人也,即天也,天视自我民视者也。民有流俗之淫与偷而相沿者矣,人也,非天也,其相沿也,不可卒革,然而未有能行之千年而不易者也。

    天不可知,知之以理,流俗相沿,必至于乱,拂于理则违于天,必革之而后安,即数革之,而非以立异也。

    若夫无必然之理,非治乱之司,人之所习而安焉,则min视即天视矣,虽圣人弗与易矣。而必为一理以夺之,此汉儒之所以纤曲涂饰而徒云云也。

    改正朔,易服色,汉儒以三代王者承天之精意在此,而岂其然哉?正朔之必改,非示不相沿之说也。

    历虽精,而行之数百年则必差。夏、商之季,上敖下荒,不能螫正,差舛已甚,故商、周之兴,惩其差舛而改法,亦犹汉以来至于今,历凡十余改而始适于时,不容不改者也。若夫服色,则世益降,物益备,期于协民瞻视,天下安之而止矣。彼三王者,何事汲汲于此,与前王相竞相压于染绘之闲哉?小戴氏之记礼杂矣,未见易、书、诗、春秋、仪礼、周官之斤斤于此也。

    其曰夏尚玄、殷尚白、周尚赤,吾未知其果否也。莫尊于冕服,而周之冕服,上玄而下纁,何以不赤也?牲之必骍也,纯而易求耳,非有他也。夫服色者,取象于天,而天之五色以时变,无非正矣;取法于地,而地之五色以土分,无非正矣。自非庞奇艳靡足以淫人者,皆人用之不可废,理无定,吾恶从知之?其行之千余年而不易者,民视之不疑,即可知其为天视矣。

    开皇元年,隋主服黄,定黄为上服之尊,建为永制。以义类求之,明而不炫,韫而不幽,居青赤白黑之閒而不过,尊之以为事天临民之服可矣,迄于今莫之能易,人也,即天也。

    于是而知汉儒之比拟形似徒为云云者,以理律天,而不知在天者之即为理;以天制人,而不知人之所固然者即为天。凡此类,易、书、诗、春秋、周官、仪礼之所不著,孔、孟之所不言,诎之斯允矣。

    三

    今之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政之泽远矣,千余年閒,非无暴君酷吏,而不能逞其淫nue,法定故也。古肉刑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

    至于拓拔、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绞、斩、枭、磔,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若于绞、斩之外,加以凌迟,则政之所除,女直、蒙古之所设也。

    夫刑极于死而止矣,其不得不有死刑者,以止恶,以惩恶,不得已而用也。大恶者,不杀而不止,故杀之以绝其恶;大恶者,相袭而无所惩,故杀此以戒其余;先王之于此也,以生道杀人也,非以恶恶之甚而欲快其怒也。极于死而止矣,枭之、磔之、轘之,于死者又何恤焉,徒以逞其扼腕齧龈之忿而怖人已耳。

    司刑者快之,其仇雠快之,于死者何加焉,徒使罪人之子孙,或有能知仁孝者,无以自容于天地之间。一怒之伸,惨至于斯,无裨于风化,而祗令腥闻上彻于天,裴政之泽斩,而后世之怒淫,不亦憯乎?隋一天下,蠲索虏鲜卑之虐,以启唐二百余年承平之运,非苟而已也;盖有人焉,足以与于先王之德政,而惜其不能大用也。

    四

    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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