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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公九论 (第2/3页)
以为正亲之道,失其所事亲之身,而道圮久矣。孝子之立身,亲之得失且姑置之,而况其他乎!
四
隐公无可立之义,则可以摄;隐公固有可立之义,则不得复为摄矣。不得为摄,故隐公之立为争国,《春秋》必绌其乱;不得为摄,则桓公之立为弑君,故《春秋》必目其贼。周公无嗣周之义,是以摄而不惭。微子有元子之尊,是以去而不恤。别嫌明微,而后义喻于心。
五
夫妇之道,从以为顺,别以为正。从而不弛其别,别而不悖其从,履正而行顺矣。从者天也,天以合为德,使人殊于草木之无情也。别者人也,人以辨为纪,人之殊于鸟兽之非性者也。生而从者,妇之顺;生而别者,夫之正。逮其没矣,孝子慈孙为合而从之,以敦亲也。
合而从之,必辨而别之,以致尊也。不辨无别,一之相从,则是为其生之相合也。以情而徇之,而性矣。夫孝子慈孙以道尊亲,而岂其然哉!故曰合葬非古也。古之为墓者,丈夫从于丈夫之党,以其昭穆而祔于王父;妇人从于妇人之党,以其昭穆而祔于王姑。崇别者,使之居正以终。所谓以道事亲,而尊之者至矣。
母之丧服替于父,父在则不得伸其尊,其葬合矣,则将等夷之而无所替邪?抑使之相就而故替之邪?无使相就而故替之,斯以义制礼,而尊其母者可伸。故丧有异服,而葬无异制,别则得以伸恩也。
且夫祔庙之礼,衬于王姑而弗同寝,厚其别也至矣。别之既厚,乃可合之以敦亲。故有事则告配而合食。合食者亲之也,告配而后合,则以示夫合之者子孙之义,非先人之志欲,尊亲之义,并行不悖矣。夫祭者以享神也,葬者以藏形也。神肇性,形开情,性率道而尤不苟从,情统欲而且使无别,是为导谀之子孙,不能以性事亲而爱以姑息也,故曰合葬非古也。
古道替,礼意湮,私欲横行,天理不复,乃有如宋人之制:皇后先薨,则留葬以俟山陵之合。此夫以婉昵之情处其君亲,不孝之尤。而说《春秋》者且以为古。张氏洽。邪说殄行,嘻,亦甚矣!殡非殡,葬非葬,乖死者归藏之期,而悬拟生者之旦夕同处,何不仁也!
君子以性治情,则情顺而性正,视其亲犹己也,视其亲之亡犹存也,则何事此婉昵者为哉!
隐夫人子氏薨,而不书葬,著恩礼之不逮焉尔。隐公之为君,大夫卒而不视小敛,夫人薨而替其葬,《春秋》以为已薄,著其事而义自见也。
《谷梁》谓“夫人之义从君者也”,夫生从君,而死从王姑,礼别而义殊矣。一而无辨,此恶知礼意哉!
六
义之制在心,如利斧之析,可否破而无有萦迴其间者也。故以让制者远避于受,泰伯、虞仲是已。以摄制者不疑而让摄,舜、周公是已。恶有持君父之家国,中立于辞受,退不避其荣,进不任其重,萦迴两端以交丧哉!
隐公之可有国,与其不可有国,一惟制之审耳。其不可有,即其可有而欲不有,则如泰伯、虞仲,离之千里,而兴废之故不再与闻,可矣。如其可有,则固有之,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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