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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五章 太监宫女也杀过皇上 (第1/3页)
侯泰一脸的生无可恋,自己只不过上了一封象征性地奏折,凑个热闹罢了,怎么就点自己一个人的名?
现在拿《大明律》来说事,是不是有点无赖了?
没错,《大明律》三十卷,包括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合计四百六十条,里面就找不到一条明文说官员不能给百姓道歉的。
但如果非要让自己去盘查《大明律》,还真的能找出来几条甚至几十条,足够让茹瑺就地正法的,比如,可以将茹瑺定为“奸党”。
理由?
太祖用一个胡惟庸、蓝玉“奸党”的罪名处理过多少人,几年之后还可以接着用,一句他参与过胡惟庸的谋反,他是蓝玉的同党,管你是什么身份,一并干掉了事。
现在也不是不可以创造出一个茹瑺案……
虽然《大明律》使用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就是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但是,《大明律》还有一个极大的操作空间,那就是:
不当而为则犯法!
所谓的“不当而为则犯法”,通俗点来讲,不应该做的事做了,那就是犯法。
具体什么事不应该做,那就需要发挥点想象了。
像是早上你应该吃点清淡的,但你非要吃大蒜,还在朝堂上唾沫横飞,你说这是不是不当而为?
再比如你在朝堂上打了个哈欠,这内阁大臣在报告国家大事,你怎么能打哈欠呢?
茹瑺这种行为,典型的就是不当而为,应该归入到犯法之中,加以严惩。
对于这一点,朱允炆也是心知肚明,《大明律》也好,《唐律》也好,任何古代律法,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核心的,而法家的一个思想,那就是: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意思也很简单,就是说,法律如果不公布的话,它的威力是无穷尽的。
你都不知道有这些刑罚,刑罚的威严自然是深不可测的,奉劝你们最好不要以身试法,试着试着,哎,它还就出来这个法律了。
这就是“不当而为则犯法”的理论基础,也是历代律法“因律起例,因例生例”、所谓“变通”的来由。
这一条害人不浅,也极具生命力,即便是后世,每个人都遇到过这一条,上至婴孩,上至死人,无一幸免。
那就是:
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
在这句话后面,绝不可能标注上如何解释,不可能将这部分公开化,文字化,毕竟“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都说出来了,还怎么有“威严”,怎么有转圜的余地,怎么有退路?
一句话:只要解释权不公布的话,它的解释余地则是无穷尽的。
在古代,掌握最终解释权的不是刑部,也不是大理寺、都察院,那是皇帝本人啊。
朱允炆很嘚瑟,吃准了侯泰不能反驳,毕竟握着最终解释权的不是刑部,也不是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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