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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审当赏罚 (第2/3页)
:“去疾虽犯了投书罪,按罪当罚,但他投书并不是为了诬告、诽谤,而是为了举报罪行。若无去疾举报,下吏绝不可能将贼人一网打尽,且去疾被缉拿归案后,对罪行供认不讳,并积极协助吾等破案,不知律令中可有……”
“可有使其减轻罪责的律条?”喜猜出了黑夫想说什么。
“然。”黑夫应道。
他自认为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对去疾被罚颇为同情。因为黑夫觉得,这件事里,去疾并无过错,再加上去疾家中尚有怀孕的妻子,家境也不富裕,他更是过意不去。
喜却道:“黑夫,你可知这投书罪,是何时定下的?”
黑夫摇摇头说自己不知。
喜便道:“这条律令,乃是商君新政,为我国定下法度之初便制定的。当时奸邪之人见律令严苛,便妄图匿名投书,诋欺万状,谩上侮下,无所不至,使得律令一度被扰乱。于是商君便下令,对于匿名投书者所告之事,一概不予受理,在未抓到匿名者前,连打开看都不行,一旦抓到投书者,就要重罚!”
黑夫恍然大悟,原来这项律令有这样的历史渊源啊,从那以后,秦国就对匿名举报信一刀切,即便是“畏贼不敢告而投匿名书俱实”者,也认为是“此情虽极轻,而告讦之风不可长”,照旧该抓抓,该罚罚。
秦国这样做,或许的确起到了“塞诬告之源,杜奸欺之路”的效果,让那些诬告诽谤之人不敢造次。但黑夫依然觉得,这种处置,有些生硬和一刀切了。他很想知道,秦国有没有类似后世的的规定,案犯主动协助警方调查,或能减轻罪责?
然而,喜却打破了他的幻想,在秦律里,可以减轻罪责的情况只有三种,一种是今日才出现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少年人多是被教唆犯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便是过失犯罪处刑从轻,主要针对官吏,无意违规和有意怠政的处罚完全不同。
其三,便是自首减轻处罚。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这其中,并没有适合公士去疾的减免选项。
黑夫顿时默然,过了一会,才轻声道:“为吏之道上,不是说为吏者,要审当赏罚,毋罪无罪么?”
“去疾有罪无罪,不由你我判定。”
喜皱起了眉,重复他的口头禅:“只由律法判定!”
“律法就不会有错漏和生硬的地方?”黑夫有些不服,这一刻,后世对匿名举报者的奖励,与秦代的惩处,两者之间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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